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064號原告 李明珠 被告 李桂瑛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被告 李妙蟬
李淑惠 李姍珊 李苡菀 李美萱 曾美甄 曾偉傑 兼上二人李 蔡玉枝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追加起訴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234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原告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已繳納之10,900元,及另9月15日預繳之5,400元,應再補繳19,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惟英附表:
┌──┬────────────────┬───┬─────┬─────┬──────┐│訴之│訴訟標的(地號、性質)│面積│被告│公告現值│價值││聲明││(㎡)│權利範圍│(元/㎡)│(新台幣)│├──┼────────────────┼───┼─────┼─────┼──────┤│一│清償債務││││1,500,000│├──┼────────────────┼───┼─────┼─────┼──────┤│二│嘉義縣○○鄉○○○段○○○○○○○○號│286│6423/10000│4,100│753,161││├────────────────┼───┼─────┼─────┼──────┤││嘉義縣○○鄉○○○段○○○○○○○○號│7│6423/10000│1,000│4,496││├────────────────┼───┼─────┼─────┼──────┤││嘉義縣○○鄉○○○段○○○○○○○○號│640│6423/10000│4,100│1,685,395││├────────────────┼───┼─────┼─────┼──────┤││嘉義縣○○鄉○○○段○○○○○○○○號│95│6423/10000│1,000│61,019││├────────────────┼───┼─────┼─────┼──────┤││嘉義縣○○鄉○○○段○○○○○○○○號│285│6423/10000│1,000│183,056││├────────────────┼───┼─────┼─────┼──────┤││嘉義縣○○鄉○○○段○○○○○○○○號│305│6423/10000│4,100│803,196││├────────────────┼───┼─────┼─────┼──────┤││嘉義縣○○鄉○○○段○○○○○○○○號│31│6423/10000│1,000│19,911│├──┼────────────────┼───┼─────┼─────┼──────┤│總計│││││3,5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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