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秋瑩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