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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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0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表:95年度催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林秀春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6月30日│40,000元│0000000│││1││限公司北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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