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五號
原告新人類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朱麗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彩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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