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原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鎰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鎰企業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零伍萬捌仟壹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伍佰捌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