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調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黃天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金 快間請求經界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
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