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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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被   告  林豐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5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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