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825號
上 訴 人  簡志昌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陳春香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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