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得佐,是其訴難謂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