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Furnace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經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七三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SerexTechnologyCo.,Ltd及甲○○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七三八號假扣押事件,經鈞院裁定准許並執行在案。茲因現暫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鈞院准將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FurnaceCo.,Ltd係屬債權人,前曾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七三八號裁定准許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SerexTechnology
Co.,Ltd及甲○○之財產假扣押並執行在案,此情業經本院調閱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七三八號民事保全程序卷宗及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三二號民事執行卷宗,已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依照首揭規定意旨,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