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甲0000000000」及「支票附表編號一至五發票人為慶益照相打字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聲請人 樊秋蘭 即廣益照相打字行」及「支票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發票人為廣益照相打字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麗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由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