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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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乙○○住桃園
己○○住同右丁○○住桃園庚○○住花蓮戊○○住桃園丙○○住桃園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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