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八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黃毓寧 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叁拾柒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在卷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得佐,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是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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