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巨星廣場大廈住商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雍怡
訴訟代理人 周興哲
王化榛
丁夏蘭
張立業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戴碩甫 律師
被 告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華 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
法定代理人 戴坤益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美麗人生全人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坤靖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各自提出購買系爭建物之買賣
契約書正、影本到庭,並請原告及被告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對
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就所提被證11複丈成果圖
所為之說明(見本院卷㈠第369-382頁),具狀表示目前是否係
依此方式負擔所支出之費用;另請被告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
出其所有建物之登記謄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