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96號原告 范秋萍 上列原告與姓名、年籍不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到院確認本院查得資料之人是否為被告,或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應併附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年籍,僅記載「車牌號0000-00姓名不詳」,嗣經本院行訊問程序,原告到庭陳稱其所欲訴訟之對象,並非上開車輛之車主,而係桃園市○○區○○○路○○○號台新都雅典社區內之住戶,並於
107年11月30日、12月3日具狀補陳被告配偶之車位係位於上開社區門口編號16之車位,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該車位係何人使用,該委員會已函覆,惟原告是否即欲以委員會所函覆資料之人為被告仍有未明,而該等資料復為該社區住戶之個人資料,不宜由本院寄送該資料讓原告確認,以致本件仍因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及確認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並請當事人欲到院前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