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張語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詠茵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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