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25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趙燕利被告甲○○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