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彭琦崴

再審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並為再審之訴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3條亦有明定。

二、查:

  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69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320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核屬起訴不備要件及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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