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連偉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偉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連偉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12月3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林育駿

                    

                    法 官曾淑君

          

                    法 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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