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3號
原告 羅耀傑
被告 孫晨
上列被告孫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3號
原告 羅耀傑
被告 孫晨
上列被告孫晨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