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告欣鈞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紅霞
被告 彭增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蘇品蓁
法官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