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萬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