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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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一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 蘇育淳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姓名,誤載為「蘇育淳」,揆諸前揭規定及意旨,均應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