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45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啓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0月7日新北警海秩字第109396212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啓桓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9月3日下午5時4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㈢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 廖彥翔 、證人 陳品 均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
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以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昌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