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