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1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花蓮縣政府住花蓮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