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7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