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61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號,被告
丙○○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路○○號,有戶籍謄本2
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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