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姵涵 律師複代理人 廖宸 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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