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4909號債權人近水樓台三期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振祥 債務人 李基益 (即 孫秀齡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孫秀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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