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3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4號
原   告  趙秀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村
被   告  趙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租金利益等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9,745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
原告之母親即證人 趙謝絹 於民國83年5月所購買,而將系爭
不動產權利範圍各1/2贈與原告及被告,並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兩造約定每人輪流管理系爭不動產各3年,且出租與
他人所收取之租金由兩造各分配1/2。至93年9月止,系爭不
動產由原告所管理;自93年10月起,系爭不動產由被告所管
理,惟自98年3月起,被告即以原告欠款為由,拒不分配系
爭不動產現任房客所繳納之自98年2月1日起至103年1月31日
止之租金收益;扣除管理費、房屋稅及房屋修繕費,每人應
可分配新台幣(下同)199,745元。故原告依兩造共有系爭
不動產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減縮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99,745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自84年8月30日起即為被
告管理,租金收益兩造均分至98年1月31日止;95年2月1日
起至103年1月31日止共五年之租金收益為510,000元,扣除
管理費34,200元、房屋稅33,609元及房屋修繕費42,700元,
則實得收益為399,491元,每人各分配199,745元。證人趙謝
絹曾給原告1,810,000元清償系爭不動產之上開房屋貸款,
惟原告僅償還91萬,但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全部剩餘之款項,
故應自原告得分配之收益中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1/2
,自98年1月31日至103年1月31日之收益有199,475元未分
配,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
(二)被告雖抗辯兩造之母親曾交付原告181萬元,要原告清償
系爭不動產之貸款,但原告只有還91萬多元,剩下之貸款
都由被告自己給付;應從原告可分配之收益中扣除云云。
但查:證人即兩造之母親趙謝絹到庭證稱:系爭不動產是
我買給原告、被告,一人一半,原來貸款281萬元,我還
了100萬元,剩下的181萬元就讓原告、被告各自負擔;我
沒有拿181萬元給原告,要原告去繳清貸款等語;按證人
趙謝絹與兩造均為母女關係,衡情無迴護偏坦原告之動機
;且本院為使證人趙謝絹能自由陳述,於證人趙謝絹陳述
時,已請兩造先行迴避到法庭外,堪認證人趙謝絹之證言
係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故被告抗辯原告僅將證人趙
謝絹交付的181萬元之半數用以清償系爭不動產之貸款,
難認為真實,其抗辯尚不足採。
(三)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
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定有明文。
原告與被告均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均為二分
之一;從而,原告基有共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收
益之半數即199,74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由被告負擔。
六、原告起訴時,另主張被告管理系爭不動產已長達10年之久,
因為現任房客已支付至103年1月31日止之租金,故請求自
103年2月1日起,系爭不動產應改由原告管理10年。但查:
民法第820條第2項、第3項既規定由共有人「聲請」,法院
以「裁定」變更之,顯係立法者有意定性其為非訟事件,而
由國家干預私權內容之變更,其性質自屬非訟事件,應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原告誤以訴訟方式請求變更,尚有未洽
,應依職權移送本院非訟中心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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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12906│臺中市南│臺中市南│層數12層│平台│各│
││區下○○○區○○路│總面積:│面積:│1/2│
││頭段232-│59巷23號│40.48㎡│9.40㎡││
││0005地號││一層:│││
││││40.48㎡│││
│├────┴────┴──────┴────┴──┤
││共同使用部分:│
││建號:13219│
││面積:9,809.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86/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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