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80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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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8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陳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80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4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 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官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