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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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