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非訟代理人 朱慶益 相對人 李國源 律師即 蔡玉崑 之遺產管理人
蔡寶堂 林怡 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蔡寶堂、 林怡慈 及被繼承人蔡玉崑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蔡寶堂、第三人 蔡顯明 、蔡玉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4月20日起至106年4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蔡寶堂、第三人蔡玉崑於84年7月10日向保證責
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用2,400,000元,借款期限至99年7月1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另第三人蔡顯明於83年3月28日將其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經買賣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怡慈,惟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又第三人蔡玉崑已於97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李國源律師為第三人蔡玉崑之遺產管理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雖未辦理登記,相對人李國源即蔡玉崑之遺產管理人自應依法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後上開借貸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273,579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對帳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1件(97年度繼字第1417號)、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㈢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規定,於91年12月30日受讓保證責任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此有財政部於91年11月26日台財融(二)字第0910052343號函復准予。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林怡慈於100年6月7日所提之陳述狀,陳稱其先向第三人蔡顯明購買系爭土地,相隔8年後,相對人蔡寶堂、第三人蔡玉崑才向聲請人貸款,而第三人蔡顯明及相對人林怡慈均從未向聲請人借款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林怡慈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3-2│建│382.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李國源律師即蔡玉崑之遺產管理人、蔡寶堂、林怡││慈應有部分各3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65│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2層樓房│17│16│34│平│加強│22│平│全部│││22│中營里工業街│營區新營│加強磚造│4.│7.│2.│方│磚造│.0│方│││││55之7號│段53-2地││28│73│01│公││9│公││││││號│││││尺│││尺││├──┴─┴──────┴────┴────┴─┴─┴─┴─┴──┴─┴─┴───┤│所有權人:相對人李國源律師即蔡玉崑之遺產管理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