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425號聲請人 柏天傲 Darry.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選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有總公司核准證明及中譯本、清算完結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保存人登錄證明文件影本、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清算申報書收據、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附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審司司字第16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