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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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二四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
丁○○丙○○右二人共同 魏千峰 選任辯護人 劉默容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丁○○、丙○○均無罪。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國語日報社社長,被告丁○○係同社副刊組編輯,兩人均負責審核該社出版之副刊內容,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自訴人經友人告知,國語日報社於同日第十一版兒童文藝版牧笛獎童話作品欣賞刊登被告甲○○所著獲佳作之「龜兔新傳」四之一,該文登載:「比賽開始, 阿朵拉 聽見槍聲響,立刻沒命似的,拼命向前衝呀衝。當阿朵拉一口氣衝到終點線時,烏龜早已經到達了。阿朵拉百思不解。烏龜笑著說:『用跑的,實在太慢了!看我從那山坡上,一路翻滾下來,用不到一分鐘哪!』原來烏龜縮著頭,用翻滾的方贏得了比賽。」,經核與自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初版「龜兔賽跑」乙書中所載:「 瑪麗 帶著所有動物爬上一段很長的斜坡,來到一座懸崖,然後她指著懸崖下的一棵樹說:『第一個到那棵樹的人就是勝利者。』 約翰 聽到這話立刻開始跑下坡,他這次要在這場競賽中獲勝。瑪麗看著他跑了一會兒,然後她把頭、尾和腳縮進殼中,接著滾下懸崖。當她停止滾動時,她正好就在那棵樹那裡。她知道約翰大約要再一小時才能到達這棵樹,於是她決定在樹後小睡,她不久就睡著了。
當約翰到達這棵樹時,他沒看到瑪麗。他以為他是勝利者。就大叫:『我是勝利者,我是勝利者...』他的叫聲喚醒了瑪麗,而她說:『不,你不是勝利者,我才是勝利者,我比你早大約一小時到達這裡。』約翰知道瑪麗說的話是真的,但他不想承認他是失敗者。」兩篇文章就烏龜縮頭,用翻滾方式贏得比賽之構思相同。自訴人即刻告知被告丁○○上情,被告丁○○旋請八駒快遞將國語日社擬於九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欲刊登「龜兔新傳」四之二、四之三及四之四之連載故事送達自訴人住處,自訴人將本人著作請同一快遞送請被告丙○○及丁○○審查,並致函丙○○社長勿繼續刊登被告甲○○連載故事,另應刊登更正啟事,詎被告丙○○、丁○○二人竟於翌日(二十五日)起仍接續將被告甲○○作品刊登完畢,而於九月二十五日刊載四之二文章:「當烏龜以優美的姿態游到了河的對岸,回頭一看, 阿比西 還在河邊吐氣,險些就溺水了。烏龜神氣的把頭伸得好長好長,贏得了這場比賽。」經核與自訴人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初版雙向式兒童英語Ⅲ中刊載:「...瑪麗帶領大家到她住的湖。她指著湖對岸的一棵大樹說:『誰先到達那棵樹就是勝利者。』約翰高興地同意,並開始繞著湖跑,他跑了一會兒後,瑪麗跳入湖裡,游到對岸,她不久就到達那棵樹。當約翰看到瑪麗在樹那裡時,他知道勝利者是誰。」,兩篇文章就烏龜以游泳方式贏得了比賽之構思相同。益有言者,被告甲○○「龜兔新傳」著作開宗明義刊載:「『看!』兔子爸爸指著石棺前面石版,看著石版上刻著字,『原來這是我們兔家族祖先的墓穴。』兔子爸爸說。『什麼是龜兔賽跑』呢? 阿米 看見石版上出現『龜兔賽跑』的字,說出他的疑問。」,經核與自訴人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初版雙向式兒童英語Ⅰ刊載:「兔子總是笑烏龜,兔子笑她的時候,烏龜不生氣,她不生氣,因為她有一本很特別的書,她有一本關於一隻烏龜或一隻兔子賽跑的書,當她讀這本書的時候,她總是面露笑容,大多數人不知道這條故事」,兩篇文章就兔子或烏龜讀祖先賽跑的書,乃源自自訴人創新之構思。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展示、改作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被告丁○○與丙○○二人涉嫌共同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侵害自訴人著作權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甲○○、丁○○、丙○○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犯行,被告甲○○辯稱:伊創作兒童文學從舊經驗開始寫起,在伊歷年教學經驗上,常接觸小朋友提及烏龜翻滾及游水等舊經驗,而且其他書本也提到相同的想法,自訴人並不能因為伊創作「龜兔新傳」裡有烏龜翻滾及游水,就判定伊抄襲自訴人著作;況且,牧笛獎是從事兒童文學創作者所極力爭取最高獎項,並由國內最著名兒童文學作家、學者、教授及出版界編緝等委員進行評審,伊作品經過三關的評定為佳作,如果是抄襲而來,早就被人發現,伊絕對沒有抄襲自訴人著作等語。被告丁○○辯稱:伊接獲自訴人通知表示甲○○著作有抄襲,立刻派人向自訴人取件,並向甲○○查證,經甲○○表示不認識自訴人也沒看過自訴人作品,並出具書面保證絕無抄襲情事,且經國語日報專業人員進行比對,發現兩件作品形式、體裁、整體故事背景、情節、結構及寫作方法、文字運用,甚至字數比例上,相差懸殊,不符合自訴人指控抄襲情事,故在無具體事證證明之前,國語日報仍照常刊登甲○○得獎作品,伊並無自訴人指控明知係抄襲之作,猶故意刊載侵害自訴人著作權等語。被告丙○○辯稱:伊雖為國語日報社長,但不負責編緝及審稿等業務,國語日報歷史悠久,相當重視著作權,因為該法保護國語日報,但伊實在不知道自訴人以何證據認定,伊明知牧笛獎得主甲○○女士作品有抄襲情事等語,經查:
(一)按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定有明文。易言之,著作權法保護思想之表達,但不保護思想本身之展現,故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倘該著作並未抄襲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位作者所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極相似之著作,因皆屬創作,均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是本院審查被告甲○○「龜兔新傳」究有無抄襲(按指表達方式的抄襲)自訴人前開著作,仍以實務上採用「接觸」及「實質相似」二要件來進行判定(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0六三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參照)茲分述如下:
(1)自訴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沒有辦法證明被告甲○○有抄襲行為...伊所著之「雙向式兒童英語Ⅰ、Ⅲ」及「龜兔賽跑(中英對照本)」三本書,係於八十六年底創作,但初期只在天母家教班對少數家長及學生發表,實際出書則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等語,而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辯稱:伊在國小任教,但國小係從九十年八月才有英語教學等語(分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訊問筆錄及一月二十二日審判筆錄),自訴人既無法證明被告甲○○曾接觸其前開三本著作,且自訴人著作係屬英語教材,與被告甲○○在國小任教項目並無直接關連性,客觀上顯難認定被告甲○○曾接觸過自訴人前開著作物,而有抄襲之可能性存在。
(2)又自訴人於雙向式兒童英語Ⅰ著作刊載:「兔子總是笑烏龜,兔子笑她的時候,烏龜不生氣,她不生氣,因為她有一本很特別的書,她有一本關於一隻烏龜或一隻兔子賽跑的書,當她讀這本書的時候,她總是面露笑容,大多數人不知道這條故事」,自訴人係以英文單句方式,來敘述烏龜擁有一本關於大多數人所不知的龜兔賽跑書籍(見該著作第七十五及七十六頁)。
而被告甲○○作品「龜兔新傳」:「『看!』兔子爸爸指著石棺前面石版,看著石版上刻著字,『原來這是我們兔家族祖先的墓穴。』兔子爸爸說。『什麼是龜兔賽跑』呢?」(以上見國語日報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刊載該作品四之一部分),則係以兔子掘土種胡蘿蔔過程,無意之中發現兔子祖先墓穴內石版上刻著歷代龜兔賽跑的故事。
兩篇文章各別以烏龜及兔子角度來敘述以前龜兔賽跑故事情節,其等表達方式顯然不同。
(3)自訴人於「龜兔賽跑」乙書中所載:「瑪麗(按係烏龜名)帶著所有動物爬上一段很長的斜坡,來到一座懸崖,然後她指著懸崖下的一棵樹說:『第一個到那棵樹的人就是勝利者。』約翰(按係兔子名)聽到這話立刻開始跑下坡,他這次要在這場競算中獲勝。瑪麗看著他跑了一會兒,然後她把頭、尾和腳縮進殼中,接著滾下懸崖。當她停止滾動時,她正好就在那棵樹那裡。她知道約翰大約要再一小時才能到達這棵樹,於是她決定在樹後小睡,她不久就睡著了。當約翰到達這棵樹時,他沒看到瑪麗。他以為他是勝利者。就大叫:『我是勝利者,我是勝利者...』他的叫聲喚醒了瑪麗,而她說:『不,你不是勝利者,我才是勝利者,我比你早大約一小時到達這裡。』約翰知道瑪麗說的話是真的,但他不想承認他是失敗者。」及雙向式兒童英語Ⅲ所載:「瑪麗帶領大家到她住的湖。她指著湖對岸的一棵大樹說:『誰先到達那棵樹就是勝利者。』約翰高興地同意,並開始繞著湖跑,他跑了一會兒後,瑪麗跳入湖裡,游到對岸,她不久就到達那棵樹。當約翰看到瑪麗在樹那裡時,他知道勝利者是誰」,係以烏龜帶領森林動物至烏龜居住的湖邊,與兔子進行賽跑,烏龜以游泳方式贏過沿湖邊奔跑的兔子,烏龜又帶領森林動物上懸崖,與兔子再做一次競賽,烏龜又以翻滾方式再度贏得勝利,烏龜利用預設場地優勢,以翻滾下山及游水本能來獲得比賽。
自訴人於「龜兔新傳」則以:「比賽開始,阿朵拉(按係兔子名)聽見槍聲響,立刻沒命似的,拼命向前衝呀衝。當阿朵拉一口氣衝到終點線時,烏龜早已經到達了。阿朵拉百思不解。烏龜笑著說:『用跑的,實在太慢了!看我從那山坡上,一路翻滾下來,用不到一分鐘哪!』原來烏龜縮著頭,用翻滾的方贏得了比賽。」(以上見國語日報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刊載該作品四之一部分)及「比賽當天,阿比西(按係兔子名)坐上汽艇準備開船過河,烏龜馬上向大會提出抗議,說比賽只能靠自己的真本事,不能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大會接受了烏龜的抗議,抗議有效,當烏龜以優美的姿態游到了河的對岸,回頭一看,阿比西)還在河邊吐氣,險些就溺水了。烏龜神氣的把頭伸得好長好長,贏得了這場比賽。」(以上見國語日報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刊載該作品四之二部分),仍係以現代兔子閱覽歷代兔子祖先與烏龜競賽故事,以回溯手法來描述烏龜利用身體翻滾,或烏龜與兔子過河比賽,烏龜抗議兔子祖先企圖駕船過河進行不公平競爭,經大會認同後,烏龜才得以游泳本能贏過不會游泳的兔子。
兩篇作品均以 伊索 寓言中「龜兔賽跑」故事為雛型,將兒童熟悉之故事主角(烏龜及兔子)注入新的題材,創造各場龜兔賽跑所發生不同情節故事。自訴人作品係以烏龜主動邀賽,預以有利場地(懸崖、湖泊)配合翻滾或游泳方式來取巧贏得比賽。而被告作品則以兔子觀看石版所刻歷代龜兔賽跑故事,以靜態回溯方式,逐篇陳現龜兔賽跑發生各項情節。兩篇作品關於龜兔賽跑場景及情節發展本不相同,雖均提及烏龜利用翻滾或游水過河贏得賽跑,但對於烏龜翻滾與游水描述之表達語法及情節安排並無進似之處,則兩篇作品就內容而言顯無實質近似可言。雖自訴人堅稱烏龜翻滾及游泳係其創意,惟據國語日報社提出七十八年間語文中心寫作班,國小學生以龜兔賽跑為藍本寫作之文章內敘及烏龜利用翻滾嬴得比賽,被告甲○○提出 育昇 文化出版有限公司「龜功大法」漫畫書第七十九頁至第八十四頁及九十四頁至九十七頁分別提及烏龜游泳及翻滾方式贏得賽跑。足見,烏龜翻滾及游泳係大眾共通之構思,並非自訴人一人所獨享之創作,而且翻滾及游泳只是二項動作名詞,僅有一種表達方式,任何人不得主張「獨占」。故作者以不同情節變化表達前開構思所獨立創作之作品,均同受著作權法保護,並非謂文章中出現烏龜翻滾或游泳等語詞,即謂該文章有抄襲自訴人著作之嫌。是自訴人徒以被告甲○○前開作品敘及烏龜翻滾及游泳等字句,遽謂被告甲○○侵害其著作權云云,顯有誤會。
(4)綜上而論,自訴人既無從證明被告甲○○曾接觸其著作,且兩人著作又分屬不領域,客觀上亦無從認定被告甲○○曾接觸自訴人著作,且本院核閱兩人著作就情節安排及敘述語法,並無實質近似之處,僅係烏龜翻滾及游泳構思雷同而已,但思想並非著作權法保護標的,著權法著有明文可參。是被告甲○○辯稱:伊並沒有抄襲自訴人著作等語,與本院判定結論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甲○○以前開「龜兔新傳」作品投稿,參加國語日報社主辦第四屆牧笛獎童話組比賽,經評審評選為佳作,國語日報社與被告甲○○簽訂契約,被告甲○○書面保證該作品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此有得獎通知及出版授權契約在卷可稽。而被告丁○○接獲自訴人指控被告甲○○作品有侵權之虞,即刻以快遞方式將該作品送達自訴人手中,自訴人亦將其著作送達國語日報社,供被告丁○○進行比對之用,惟被告丁○○與被告甲○○連絡,經被告甲○○保證絕無抄襲自訴人著作,且其經初步比對結果亦無發現有抄襲情事,故仍繼續刊登甲○○得獎作品,被告丁○○身為國語日報社兒童文藝版主編,慎重向雙方求證並進行比對,並未發現有抄襲情事,更何況兩篇作品並非完全一字不漏相同作品,任何人可眼下立判為抄襲之作,被告丁○○基於被告甲○○事後保證與自行比對認定無抄襲情事,而繼續刊登該作品等情而觀,被告丁○○已盡相當查證義務,難謂被告丁○○有何「明知」該作品係侵害自訴人著作權之犯意存在。又被告丙○○雖身為國語日報社社長,惟其並不負責審稿及編緝等業務且自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問:如何證明被告丁○○與丙○○已經明知?)由審判長判斷」(見本院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訊問筆錄)。可見,自訴人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丁○○與丙○○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明知被告甲○○前開作品係侵害其著作權之證據存在。再者,被告甲○○前開作品並無抄襲自訴人作品之處,前已詳述,自訴人以國語日報社連載被告甲○○作品事實,遽予認定身為該社編輯及社長之被告丁○○與丙○○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罪嫌云云,顯有未洽。自訴人既無法證明被告丁○○與丙○○有何犯罪事實存在,且被告丁○○與丙○○二人辯詞與實情並無扞挌之處,其等所辯各節,自堪採信。
三、綜上各節,本件自訴人所指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三人有自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等三人涉有自訴意旨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應認無法證明被告等三人犯罪,揆諸首揭法文意旨,爰均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