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債權人 葉泉夆 上列債權人葉泉夆因與債務人 葉永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葉泉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本金為新台幣130萬,於補充理由狀請求之本金為137萬,請說明正確之本金為何?請求之本金如為137萬,其依據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