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楊道明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被告 張錫嘉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
林輝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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