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乙○○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影本一份、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一份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