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七號
原告乙○○原住
現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雖記載其本人居住在高雄市○○區○○路○○○號十四樓之一,惟本院依前址對原告送達訴訟文書時,卻經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原告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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