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第二八○號
聲請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記載本件相對人丙○○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鄰○○路○○○號十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