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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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嘉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