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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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24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0
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93
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
本院96年度2月5日雄院隆民愛行字第6313號函、繼承系統
表、歷史還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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