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 陳宜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60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宜隆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交保。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60號審理時發佈通緝,被告為警緝獲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坦承犯行,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裁定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5日起羈押迄今。
四、經聲請人於本院105年7月4日審理程序時當庭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本案被告坦承犯行,全案已於105年7月4日辯論終結,定105年7月18日宣判,若能以具保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