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5月6日│97年9月14日│97年9月14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10號│字第309號│字第309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389│98年度審訴字第221│96年度審訴字第22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6日│98年11月26日│98年11月26日│├───┼────┼─────────┼─────────┼──────────┤││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20│98年度審訴字第221│98年度審訴字第221號││││號│號│││判決├────┼─────────┼─────────┼──────────┤││判決│98年10月12日│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第2668號│第96號│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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