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德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6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