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德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6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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