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告 陳冠瑋

被告 陳張燕

陳增煌

薛慧琴

李明鄉

林忠華

鄭林桂香

林雪媛

林國雄

林國和

林莉萍

丁素芬

傅愛麗

林凡軒

林子明

林子權

張玲

林君柔

林子偉

張雅雯

蔡素桂

蔡素燕

陶鈞德

林素芬

林三豐

謝雪卿

蔡錫圭

蔡漢威

蔡漢霖

林木森

林元斌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被告 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附表所示土地所受之利益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1,060元(計算式:7,802,872元+238,188元=8,041,0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66.94

26/784

201,627

7,802,872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78

26/784

226,000

238,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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