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告 陳冠瑋
被告 陳張燕
張玲 穗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被告 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附表所示土地所受之利益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1,060元(計算式:7,802,872元+238,188元=8,041,0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羅婉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66.94
26/784
201,627
7,802,872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1.78
26/784
226,000
238,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