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告 陳允茜

尹祖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 律師

被告王○○(姓名住所詳卷)

王○○(姓名住所詳卷)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張○○(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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