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告 陳允茜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蘊生 律師
被告王○○(姓名住所詳卷)
王○○(姓名住所詳卷)
兼上2人
法定代理人張○○(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