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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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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