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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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殘留於吸管內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五日起,至同年月廿七日止,連續在台北市○○○路不知名之汽車美容店等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署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一八四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殘留於吸管內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0點0一公克)屬違禁物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